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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兴化:三项机制保障律师辩护权
来源:检察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5月30日作者:

     近日,犯故意伤害罪的朱兴群被法院从轻判决。他的代理律师尤金福特别高兴。多亏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实行的平等诉辩机制,充分保障了他作为律师的会见权、知情权、阅卷权等等。在审查起诉阶段,他提出对眼部可能有残疾的朱兴群进行司法鉴定,被检察院采纳。而且检察院还邀请他一同开展刑事和解工作,最终和解得以实现。

  在以前,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,只能摘抄诉讼文书、技术性鉴定材料,案件起诉到法院后,也只能查阅、复制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的“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”以及“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”,律师对案件事实及指控证据的知情权受到限制,辩护的能力也无法充分发挥。

  2011年8月,兴化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、律师协会共同会签了三份文件:《保证律师会见权、阅卷权、调查取证权工作制度》、《审讯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》和《办理刑事案件证据展示规则》,建立平等诉辩机制,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。根据规定,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,律师可以全面阅卷,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,并可申请检察官收集相关证据;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可邀请律师在场旁听;律师可根据案情需要,无需检察官在场会见犯罪嫌疑人,且会见次数不受限制;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全面提出辩护意见;开庭前,控辩双方均可提出证据展示的要求,在平等条件下相互获取对方的证据,进行出示和质证,可提出意见。

  平等诉辩机制实行以来,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,68件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了辩护律师,提出意见184条,采纳率为91.1%。从受理审查起诉到判决,平均办案时间为19天,比以前缩短了6天。